親人往生,請辦限定繼承,
以免遭死者拖累!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
最近相驗一個案子,
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,燒炭自殺身亡,
他的遺書上還寫到:
「當我離開後,…,只須草蓆捲起即可,火化後,骨灰入海,
不必供奉,我選擇這條路,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,
才不連累你們,不必為我流淚,
我沒資格為人父,為人夫,不可原諒的人絕筆。」
但是死者是否知道,
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、兒女,父母,祖父母,
甚至是由「兄弟姐妹」來承擔?
最近2年值外勤時,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,
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,
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,相驗9 件,6件是自殺,
尤其是小年夜那天,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,
單我這一班外勤(本署每天有3 班外勤)
就報驗7件, 4件是自殺,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!
很多人都被銀行、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,
但是他們自殺後,
發生繼承的效力,往生者的債務,
由他的繼承人「概括承受」,
反而讓他們的配偶、兒女、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,
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。
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,
非但不務正業、積欠大量債務,
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,還常常對親人施暴;
他死後,家人本來以為『終於解脫了』,
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,
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。
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
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,
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,
在短期內一一刷爆、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,
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,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,
直到2、 3個月後,自己的房子、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,
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,
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,但為時已晚!
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。
自殺,反而連累家屬!
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「拋棄繼承」。
但是拋棄繼承
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,
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。
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,
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,
除非全部的親屬(包含配偶、直系血親尊親屬
(如兒女、孫子女)、直系血親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),
還有最常被忽略的「兄弟姐妹」),都辦拋棄繼承,
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,
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!
尤其是,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
而要替不務正業,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,
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?
有時兒子
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,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,
而老一輩的人認為:
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,
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,
往往以為「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」,
所以不以為意,
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,
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,姐妹扛債的情形。
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,
當事人是一個「童養媳」,從3 歲被送到養家後,
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,20 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,
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,
爸爸死後,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,
只有她沒辦,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,
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
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、存款都查封後,
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,但為時已晚!
一夕之間,突然負債上千萬,
全家財產都沒了,情何以堪,怎會不想自殺!
所以驗屍時,我實在看了很不忍,
常常提醒死者家屬:
要趕快到法院辦「限定繼承」(而不是只辦「拋棄繼承」),
一人辦限定繼承,
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 效力,
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,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!
例如不久前, 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,
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,先後跳河自殺。
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,
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,
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,
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,
或許幾個月後,就不會發生
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!
尤其是,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,怕親人知道,
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,
且「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」,
去法院辦限定繼承,比較保險。
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,
提醒一次,救一家人!
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,
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,
將以「概括繼承」為原則,
修正為以「限定繼承」為原則。
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,
儘快修法,以解救苦難蒼生!
在此之前,也懇請各位,
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,
或許您的一念善心,
可以解救一家人,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!
感恩您!阿彌陀佛!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